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信息化数据的统一管理和质量管控,建立有效的数据共享、管理与保障体系,有效发挥数据作为学校重要信息资源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有序推进学校信息化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数据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等所有工作活动过程中依托信息化技术系统产生和累积的各类数据。
第三条信息化数据管理是指学校各项业务过程中的信息化数据管理工作,包括数据的标准与规范、规章制度以及与数据采集、录入、运维、存储、归档、应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化数据管理原则
(一)统一标准原则。信息化采集和处理的数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行业、学校等制定的相关标准和制度。
(二)全程管控原则。建立数据从采集、处理、维护、使用的全过程管控体系,重点把好数据的采集关,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安全共享原则。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共享、应用以及衍生服务,使数据能够满足各种业务的使用需要及决策支持。
第五条信息化数据管理目标
(一)确保数据完整准确:按照部门业务要求和数据质量管理规范,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保障各个环节数据准确、真实、完整和规范。
(二)确保数据安全可靠: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建立数据的分级管理与备份、容灾和恢复机制;明确数据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限,做好数据操作的日志记录,保证数据更改的可追溯;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做好数据保密工作。
(三)确保数据使用规范:规范数据的使用,建立数据使用的审批、公开等管理机制,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数据辅助管理与决策。
第二章 职能域
第六条根据学校各部门信息化情况,数据职能域分类如下:
(一)人力资源域:包括教职工基本信息、人员招聘、入职离校、职称评审、职务任免、考核管理、培训管理、薪资管理、党团工作、出国证件管理、出国出访以及离退休等相关数据。
(二)学生工作域:包括所有与学生相关的基本信息,以及招生、迎新、奖惩、党团、毕业、就业和生活等相关数据。
(三)教学资源与管理域:包括所有与学生相关的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培养过程管理等学籍、教学管理、教育教学资源等相关数据。
(四)科研管理域:包括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成果管理、科研机构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相关数据。
(五)财务资产域:包括财务管理、经费管理、招投标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实验室管理、设备管理、房产管理等相关数据。
(六)数字档案域:包括人事档案管理、学生档案管理、文件档案管理、科研档案管理等相关数据。
(七)公共服务域:包括新闻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电子图书服务、校园一卡通服务、医疗健康服务、校园安全治理等相关数据。
(八)系统数据域:包括网络出口数据、访问数据、数据库连接数据、应用系统安全数据等实现网络连接、操作系统管理、数据库管理、应用系统功能等相关数据。
(九)其他数据域:学校管理与发展产生的其他相关数据。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本着“谁产生数据,谁负责管理”的原则,信息化数据产生单位负责本部门数据的采集、使用、维护、存储、归档和备份的全周期管理。各部门信息化负责人为信息化数据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校信息化数据管理工作。包括学校信息化数据资源的总体规划,数据标准、编码标准、技术规范、管理规范的制定;学校数据中心公共数据的使用、维护、存储、备份和恢复等。
第四章数据产生
第九条数据产生主要包括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三个步骤。学校各部门作为数据产生单位,应遵照本部门业务规范以及学校《数据标准》和学校《自定义编码规范》,按照特定目标和业务过程产生数据,并统一纳入信息化的管理。各部门应保证其信息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
(一)真实性:学校各部门的数据必须真实,须经本部门业务人员审核。
(二)完整性:学校各部门须确保数据完整、齐全,避免数据缺失。
(三)规范性:学校各部门在进行数据采集、录入、审核时须保证数据的规范可用。
(四)时效性:学校各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数据更新,确保数据与实际业务同步,防止无效数据、过时数据产生。
第五章数据运维
第十条数据运维管理是指学校各部门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对其信息化数据所进行的补充、修正、更新和删除等操作。
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须依照其业务数据运维的权限和职责,明确信息化数据的修正、补充、更新、删除等操作流程,保存数据运维过程中所有相关的日志记录,未经授权不得对数据进行操作。
第六章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学校各单位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化数据不因偶然或恶意的原因而丢失或被破坏、更改和泄露。
第十三条学校各部门在使用校外或校内其他部门的数据时,应明确其来源,避免使用来源不明确的数据。
第十四条学校各部门必须确保数据的采集遵循知情同意原则且具有明确的使用用途。
第十五条在数据应用时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获得的数据公开、转给他人使用或用于申请授权范围以外的用途。
第十六条学校各部门的信息化负责人需要定期对数据进行检查,以确保安全,并且做好检查记录。
第七章数据使用与服务
第十七条学校各数据产生部门负责本部门数据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数据中心中学校公共数据的使用与管理。学校各部门向信息化管理部门申请信息化数据需填写《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化数据使用申请表》(附件1)、《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数据共享保密协议》(附件2),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信息化管理部门通过数据接口或数据导出等形式提供数据。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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