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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16-01-08来源:点击: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校园网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已建网络线路不受损坏、新建或改建网络符合规范,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学校信息化建设有序进行。现将经2015年第19期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的《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校园网基础设施是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以及师生网络活动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校园计算机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已建网络线路不受损坏、新建或改建网络符合规范和正常使用,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数字化校园建设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校园网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各校区之间的光纤通信线路、校园内楼宇之间的室外通讯光缆、各楼宇内的计算机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室内信息插座、各楼宇配线间内的网络机柜、配线架、跳线和网络设备等。

 

第二条 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学校建设规划,校园网主干通信管线应与道路和其他管网同步建设。在十字路口、三叉路口应预埋适当数量的管道,作为未来校园网光缆铺设之用。

 

第三条 网络基础设施是新建、扩建和改建楼宇必备的公共基础设施之一。建设费用纳入基建或大修预算,信息化处参与招标。

 

第四条 信息化处为校园网基础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参与规划和设计管理工作,包括校园网主干互联,楼内布线、配线间位置、室外光缆走向等,承担方案审核、验收和管理维护等职责。

 

第五条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及分工负责制,分别由基建后勤处和信息化处等部门按以下原则分工负责其立项审批,并负责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招投标:

 

   1.新建、扩建和大修楼宇内和大楼之间的综合布线系统由基建后勤处建设立项,网络需求由用户单位提供,技术方案由信息化处负责;

 

   2.学校已建的楼宇(除计算机房)综合布线系统的维护和维修、楼宇汇聚和接入设备的维护与更换由信息化处负责实施。计算机房内的综合布线系统和网络交换设备由机房归属部门位置维护维修。

 

第六条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具体实施标准和技术要求(《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第七条 网络基础设施施工过程中如遇实际情况变化需修改设计或施工方案,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校信息化处的同意。

 

第八条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由用户单位会同信息化处及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经各方(设计、施工、使用方等)代表会同签字认可合格的验收报告。未经验收合格的网络基础设施不得交付使用,不予接入校园网。

 

第九条 新建的网络基础设施经验收合格,在投入开通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向信息化处完成移交,具体要求(《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的验收和使用规范》)另行制定。

 

第十条 网络基础设施的施工单位应承诺不少于1年的免费服务期及适当的质保期。其提供的质保范围、内容、响应时间、服务形式等应事先在签约时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校园内每幢楼宇都应配置独立的网络布线及设备间,新建楼宇在基建设计中落实。网络布线及设备间由信息化处负责使用和管理,为保证设备运行环境的安全、整洁和通风,网络布线及设备间不得挪作它用,其管理按《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强弱电井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改建或重建的网络基础设施,完工后应向信息化处移交布线系统竣工图纸等文档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如需要对楼宇进行内部装修、改扩建、重建等工程时,应保护好楼宇已有网络基础设施。对楼宇已有网络基础设施有影响的工程,需向校信息化处提出书面报告,以及对网络基础设施改动或重建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能投入施工。

 

第十四条 对道路施工等涉及到地下网络通讯光缆的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需提前通知信息化处,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网络通讯光缆。

 

第十五条 对于即将拆除的楼宇,拆除前有关部门需提前通知,由信息化处负责拆除网络设备、回收线路材料,以保护校园网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 校园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搭建网络基础设施(包括光纤接入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外部网络光缆进入校园,须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由校基建后勤处提供管线图纸,信息化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按国家相关专业标准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影响校园环境及原有的综合布线系统。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信息化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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