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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时间:2017-06-27来源:点击:

根据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为规范信息化项目管理,有序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的条件

(一) 所有设备到货,并通过用户单位签收;

(二) 信息化项目中涉及的设备已经完成资产交付;

(三) 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各个功能需求全部完成,并通过项目承建单位的内部测试;

(四) 在用户实际使用环境中,软硬件配合进行了一个月以上的试运行,并且没有出现功能性缺陷;

(五) 项目经用户单位做技术和功能初步验收,有IT监理单位的项目需通过IT监理单位的初步验收;

(六) 项目承建单位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并且用户单位同意进行验收。

第二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需提供的材料

(一) 项目承建单位提交经核实的硬件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品牌、型号、配置和数量等。

(二) 项目费用清单表

(三) 项目承建单位提交软件产品的介质和序列号。

(四) 项目承建单位根据项目合同提交程序清单(包括计算机程序、源代码、安装程序、编写说明等)。

(五) 项目承建单位提供操作手册(用户手册)、安装手册、程序员手册、系统维护手册、系统安全检测报告、项目建设技术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技术文档。

(六) 项目承建单位提供系统网络拓扑图、系统物理结构图、系统逻辑结构图、机房建设竣工图、综合布线(PDS)竣工图等项目相关图纸。

(七) 用户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共同出具用户使用报告和用户培训报告,认可该项目可以正常使用。

(八) 对于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项目,还需要进行第三方测评,出具第三方测评报告及软件测试、鉴定意见。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的程序

(一)项目承建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附第二条所涉及的验收材料,纸质(4份)和电子档(刻光盘)。

(二)项目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则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如果是学校科研立项自主开发项目,则由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并由牵头部门邀请专家进行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组成,其中用户单位1人、信息化管理部门1人。

(三)验收会议由验收牵头部门主持,由专家组成员推选验收专家组组长。

(四)验收会议移交专家组组长主持,具体验收工作移交验收专家组执行,验收牵头部门行使监督职能。

(五)项目承建单位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并演示系统功能。

(六)由专家组审核验收材料,确定系统所实现的功能与用户需求是否存在偏差。项目承建单位对专家组的异议有答复的义务。

第四条 项目验收的结果

(一)专家组根据审核情况做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并出具详细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给出通过或不通过验收的理由以及整改意见。

(二)如验收不通过,则项目承建单位须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组织验收。

(三)项目验收最终由专家组出具验收报告。

(四)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向用户单位发送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意见,明确系统正式移交用户单位,确定项目固定资产交付情况、系统免费维护时间等注意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信息化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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