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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网站与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时间:2017-06-27来源: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网站和信息系统管理,提高学校信息化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站与信息系统”是指基于校园网发布或互联网冠以学校校名用于信息传递、共享、交流、学习等教育、科研、管理业务开展需要的以学校、二级部门、师生个人或团体名义主办的各类网站或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学校各类网站和信息系统的开办、管理与运维。

第二章 网站和信息系统开办

第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如需开办部门网站或专题网站,应先做好栏目和主要内容的初步设计,再向学校信息化管理等部门提交《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审批表》,审批通过后,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给申请开办的网站分配域名和IP地址,域名一般为二级单位规范的英文名称的首字母缩写。各信息系统的IP地址和域名的获取同样按此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单位申请开办的各类网站必须用学校的网站群进行统一管理,不得独立于学校站群系统之外开办和运行网站。由信息化管理部门统一分配二级单位在站群系统的管理员账号

第六条 二级单位开办的各类网站的设计和开发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但须符合学校站群系统的技术要求。信息系统的建设须按照《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审核与发布

第七条 经立项、建设、验收完成的网站或信息系统在入网上线发布前须通过相关审核,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安全审核(提供安全检测报告、安全防范措施报告)、系统管理员备案(每个网站和信息系统须指定管理员)等。

第八条 为保护学校的信息资源和数据安全,立项建设完成的网站或信息系统通过审核后一般须在校内服务器和网络环境发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通过以下途径发布:

(一)责任单位填写《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审批表》向信息化处申请校园网服务器主机和校园网内外地址,在校园网内面向相应用户发布。

(二)责任单位填写《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审批表》向信息化处申请内网主机和地址的同时申请外网地址和域名(域名申请见《域名服务与管理办法》),面向学校师生用户及社会公众发布。

(三)因特殊业务需要在校内技术和服务环境无法满足的情况下经信息化处审核、分管信息化校领导审批后可申请校外网络和服务环境发布。同时在外网和服务器发布的网站或信息系统须完善互联网备案工作后将相应的网络地址报信息化处备案,并根据需要在学校门户网站或二级单位网站加相应链接。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各信息系统原则上均应在学校数据中心托管。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遵循谁使用、谁建设、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建设的信息系统不得委托校外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部署和升级或维护不得开通服务器远程桌面等不安全端口,应要求服务商现场维护或通过学校VPN系统远程维护,以提高学校数据信息安全性。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并维护网络环境和计算与存储资源。

第十条 数据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管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各业务部门负责的相关应用系统的数据更新、维护、备份,并根据需要有义务提供给学校数据中心,数据中心由信息化管理部门维护和管理。学校的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具体按照《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化数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系统整合与系统接口。学校信息化建设是一个整体,原有系统应积极配合进行系统整合工作,纳入校园信息基础大平台运行和管理。不能进行整合的,提供系统接口,实现与学校数据中心及相关系统数据共享,并考虑系统的更新改造计划。

第十二条 重要系统密码的管理。建设项目验收通过后,在正式使用之前必须修改系统密码。各应用系统的重要密码,必须由主管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妥善保管。跨部门的应用系统的主要密码,由主要设计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段设置,分别妥善保管。具体按《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系统升级。信息系统一般性功能升级由责任部门负责将预算报信息化管理部门统筹,并及时通知信息化管理部门调整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和认证系统。涉及需经费投入较大的系统平台和架构的升级,按照新建项目的流程,按《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推广与培训。各应用系统的主管部门,全权负责该系统的推广与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各单位建立的网站和信息系统(包括所使用的服务器系统)上线运行期间须按学校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定期开展系统安全排查检测,及时修补漏洞,不得安装未经授权的、来路不明的与系统运行无关的软件和插件,最大限度保证系统安全。

第十六条 涉及国防保密的信息系统和研究,不纳入此办法管理范畴。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信息系统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制度,管理规范、数据完整齐全、维护优良,并在提高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效率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要数据损坏或丢失或造成较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并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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